前言:從2001年中興銀行政府賠付開始,政府已經處理許多金融機構,模式都是先接管、後賠付標售,目前賠付總金額已高達2,890億元。此舉無疑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和大多數人民困惑。
  就金管會將於10月30日標售國華人壽案,為了吸引財團投標,政府擬補貼1,000億元。試問,現在台灣景氣不佳,國華人壽這1,000億元補貼的合理性何在?主管機關對其資訊透明度為何?是否應立即停止標售案,由立法院訂立特別法來處理,才能更公正?
  已故的黃越欽大法官,曾在大法官釋字第488號不同意見書中表示,金融秩序值得重視,但經營不善或是違法之金融機構受到淘汰也是秩序結果。如以不當行政介入維持安寧之假象,事實上是對金融秩序的危害。以國庫補貼,中間所隱藏不法掛勾,對國家損害更是無法估計。
  最新民調公司自發性調查指出(請參表格一),有近九成的民眾對由全民買單方式表示不合理,也認為處理問題類似案件應法制化、透明化。還有贊成應立即停止國華人壽案,以免大筆資金送給財團。試問,政府是否站在和大多數民眾利益多加考量?
  國庫賠付
  強化相關制衡機制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黃銘輝:要批判「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很簡單,政府救助金融業者,帶來的可能是更多投資道德風險,有時候靠著市場機能即更能夠矯正企業不良體質。但政府只要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幾乎一定救,不僅使得經濟市場機能失調,同時也給國庫帶來過大負擔。
  站在公法學觀點,社會原則強調國家有消弭人民所面臨的經濟困頓,而法治國基本權保障為國家負有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免於遭受來自私人侵害的義務。所以金融機構經營情況惡劣到影響經濟環境,或是侵犯到私人財產,國家介入有其正當性,但須符合比例原則,若需透過「給付」達成基本權保護,就必須採取對國庫負擔較小的手段。
  所以政府在賠付標售問題金融機構時,有義務向人民說明其救助預期經濟效益,即「成本效益分析」,但至今看不到政府有任何作為。所謂的金融重建為在促進金融穩定而非填補損失。建議立法院應儘速修訂相關法制,提升決策透明度,設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行政手續,強化各種制衡機制(含國會監督),才是解決良策。
  三輸方案
  金管會決策欠完備
  國民黨立法委員蔡正元:在處理國華人壽案,我認為政府目前作法有欠完備。金管會選擇的是政府、績優保險公司及國華人壽舊股東三輸的方案。
  問題保險公司有3種處理方法,第一種是將虧損的保險公司清算結束營運,結算保戶保單,餘額還給保戶,由保戶承擔損失。第二種是政府借錢給保險公司,補足風險資本不足的淨值,美國即使用過此方法。2008年美國政府借錢給AIG即是一例,現在AIG過關,也將本利還給美國政府借。第三種是金管會目前使用的方法,政府承擔虧損淨值,把保險公司拍賣給新的經營者。
  比較這三種方法,金管會採取最不利的方法,政府承擔虧損,對納稅人不公平,雖然納稅人是指其他的保險公司,等於是讓績優的保險公司承擔績效不佳保險公司的風險,不是很好的處理方法。
  再加上投標的條件是1,000億元的政府虧損差額補貼及20年RBC寬期。如果金管會願意給新經營者這麼好的條件,為何不給舊經營者相同的條件?如果給了國華人壽20年RBC,政府也不用負擔1000億元的虧損補貼。如果政府沒有全盤考量,造成社會和人民的不安,實為不智。
  速定特別法
  確立完善退場機制
  親民黨立法委員李桐豪:台灣主管機關長期以來管理金融機構都抱持著一種寬容態度,對於只要是經營有問題或要賠付的成本就由政府買單,結果反而造成金融安定風險增加以及人民的困惑。
  以國華人壽為發展至今,個人觀察到有很多資訊不透明,頗令人爭議。再加上目前經濟環境不佳,理應是降低社會成本之考量為主,應縮短至10年以內處理才符合效益。再加上現在若沒有利差損失的問題,壽險業目前應是可獲利的經營。
  當然政府有義務在安全原則下,讓原本保人權益不受損,但國華人壽現在要用1,000億元賠付,錢從那裡來?解決保險業資金來源主要有二部分,一是保險安定基金,二是銀行業以外的營業稅。但目前安定基金經費只有130億元左右,另營業稅去年編列約60億元預算,能否補上如此大的缺口?
  我建議快速制定特別法,成立過渡型壽險公司,避免現行公務人員任用體制阻撓政府處理國華人壽時出現的障礙,待國華人壽經營正常後,再退出經營交還給民間。政府若能以最低的社會成本妥善處理國華人壽的問題,國內壽險業的退場機制才能確立,人民權益受到保障、社會才會安定。
  全民買單
  有違市場運作機制
  國民黨立法委員羅淑蕾:現在國華人壽的案子,正好顯示出台灣政府相關金融主管機關人員的專業度不夠,實務經驗也不足。
  當初金管會介入國華人壽的經營,請問安定基金有把國華人壽經營的更好嗎?根據資料顯示,國華人壽淨值缺口持續擴大,從2009年接管之初的負589億元,擴大到去年前3季負21億元,這個數字已經明白代表安定基金操盤績效的好壞。而安定基金都是金管會所派任,請問金管會專業何在?為何沒有人負責?
  依我來看,就是金管會一旦介入就要求全民買單,這是不公平的。不好的企業本來就應讓它倒,這是一個市場機制,並非金融保險機構經營一發生狀況,就由政府買單,接下來還有其他保險業者淨值也是負數的狀況,政府都要一視同仁由重建基金、由納稅義務人補貼嗎?
  再者,請問國華人壽之賠付金額從那裡來?有事先編列預算嗎?要是將來立法院不同意政府補貼得標業者250多億元的差額,請問由誰負擔?金管會補貼得標預算沒有經過立法院同意就逕行招標,再由全民買單250多億元,顯有違法之虞,政府要建立是把錢「借」給財團,而不是「送」錢給財團的觀念。
  現在金管會又要放寬得標業者資本適足率寬限期20年,讓人不禁懷疑其合理性。再者,招標過程的確違憲、違法,拿東牆補西牆狀況下,可能導致重建基金成為補足金融機構違法掏空的無底洞,以及債留子孫,請問主管單位到底應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還是保障少部分人的權益?應仔細考量。<擷錄經濟>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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