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壹傳媒175億元的交易案,選在澳門簽約,眾達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劉裕實指出,企業進行併購或結合時,如雙方企業屬不同國籍,選擇第三地簽約,以第三地法規作為準據法,可避開雙方對當地法院的影響力。
  劉裕實表示,企業間的併購交易或結合,多選擇在第三地簽約,「是很常見的事情」。
  以本案為例,賣方為香港商,買方為國內企業,不論選在台灣或香港簽約,往後一旦發生訴訟,就要在簽約地法院解決爭議。
  由於雙方對各自的管轄區域法院都有其影響力,因此選擇澳門簽約,將產生管轄權或準據法的效力,若簽約後產生糾紛,就可交由澳門法院進行訴訟或仲裁。至於是否涉及節稅問題,劉裕實說,簽約僅涉及印花稅,影響並不會很大。
  他認為,真正的問題會出現在簽約後,若有上市櫃公司,要先經過股東會同意,「要走的路很長」。<擷錄經濟>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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