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辜家購買壹傳媒案,金管會初步完成大股東股權調查,辜家持有中信金股權7%,但因對董事會有實質控制權,金管會決定約談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了解是否符合大股東適格性中的產、金分離原則。
  至於壹傳媒外傳的另一買家國票金蔡家,因持股9%,未逾10%,在董事會沒有實質控制權,金管會暫時不會採取約談行動。
  對於「實質控制權」的認定,官員表示,在會計公報、公司法等都各有規定,必須視實際情況認定,但通常在董事會董事席次過半,就一定具有實質控制權。
  以中信金辜家為例,在中信金的董事席次就過半,國票金蔡家在國票金的董事席次則未過半。
  金管會與財政部昨(8)日到立法院財委會專案報告,立委林佳龍關注中信金辜家購買壹傳媒案。
  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答詢時表示,辜家對中信金的持股是7%,但因對董事會有實質控制權,所以是金控大股東。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是否符合產、金分離原則,以及大股東適格性需要釐清,銀行局會進行了解。
  陳裕璋表示,尚未約談,但會儘快找來了解。對於是否一周內約談?陳裕璋不願明講,只強調「程序已在進行中」。
  林佳龍並質問壹傳媒另一金主旺中集團蔡家是否符合大股東適格性規定,桂先農回應,旺中蔡家在國票金的持股有9%,且對董事會沒有實質控制權。
  至於壹傳媒外傳的另一買家台塑企業總裁王文淵,陳裕璋表示,台塑是一般產業,金管會沒有監理權。
  金管會官員表示,金控法第16條規定,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權逾10%,必須通過大股東適格性的審查。16條也規定,第3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中信辜家持股雖未逾10% ,但因辜家在中信金董事會席次過半,具有實質控制權,金管會認為,辜家必須做大股東適格性審查。<擷錄經濟>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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